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04-15 14: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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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工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18〕142号)、《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沈政办发〔2015〕72号)、《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的通知》(沈工信发〔2019〕118号)等文件要求,现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产品公告奖励、销售分级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对象是新能源汽车本地生产企业或外埠产品的销售企业。
(二)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建设企业及运营企业。对在本市建设、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经营性的公共或对外开放专用快速充(换)电设施给予补助。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产品公告奖励、销售分级奖励对象是本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先进电池材料等相关生产企业。
二、补助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
新能源汽车本地生产企业或外埠产品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补助前整车最低售价扣减中央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1.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购车补助标准:2017年1月1日以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沈政办发〔2018〕142号、沈工信发〔2019〕118号文件执行,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地方财政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2013年—2016年购车补助标准:2013年—2016年度符合规定,但未申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的可同时申报,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沈政办发〔2015〕72号文件执行。即: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7的比例进行补助。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补贴
按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一次性给予20%的财政补贴。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给予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2019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实施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重点项目(已与市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明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除外),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的5%给予投资补贴。
(四)公告奖励
凡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2019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并纳入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的每款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销售分级奖励
对我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自2019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3000辆,奖励3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辆奖励8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对我市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及要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
申报条件:
在我市一手销售、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及物流车(专用车)、新能源客车(不含市区新能源公交客车)并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由生产或销售企业申领地方补贴。下列企业具有补助资金申领资格:
1.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外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销售机构
3.外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沈唯一授权的独立法人销售机构
4.上述销售企业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在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完成新能源汽车销售登记备案
5.已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
申报要件:
1.《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017—2019年)》和《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013—2016年)》
2.符合条件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申请补贴机构需提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唯一授权书
3.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沈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使用登记证和行驶证扫描复印件
4.已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证明凭证(生产企业所在地财政局拨付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通知复印件或工信部门出具的已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证明)及明细
5.企业出具消费者已获得地方补贴的情况说明
6.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对接完成确认函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补贴申报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拥有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具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能力。
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且已建成投运,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经市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相关政策。
建设补贴申报要件:
1.各区县(市)工信局初审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表
5.补贴申请明细
6.设备购置发票明细
7.设备购置银行付款凭证
8.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
9.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对接完成确认函
10.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1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请明细表
运营补贴申报条件:
从企业接入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的时间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运营补贴申报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站点充电桩功率大小、站点电量清单、电费凭证等
3.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充电站电量证明
4.沈阳市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申报条件:
项目是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改装车、新能源关键零部件、先进电池材料等相关投资项目;项目审批(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年度内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申报要件:
1.各区县(市)工信局初审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登记备案或批复等有关文件
5.设备购置发票明细
6.银行付款凭证
7.合同及复印件
8.申报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9.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请明细表
(四)公告奖励
申报条件:
产品公告应为2019年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及推荐目录;产品公告真实有效。
申报要件:
1.各区县(市)工信局初审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登记备案或批复等有关文件
5.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及推荐目录相关证明
6.申报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销售分级奖励
申报条件:
申报产品应为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插电混、氢动力);申报数量应为奖励年度实际销量。
申报要件:
1.各区、县(市)工信局初审意见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登记备案或批复等有关文件
5.相关部门出具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统计证明
6.申报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申报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
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企业将相关材料报至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联合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二)其他补贴
1.各区、县(市)工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产品公告奖励、销售分级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各区、县(市)工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或评估。
4.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五、受理时间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2020年5月29日前,各企业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市工信局,本年度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二)其他补贴
1.2020年5月15日前,各企业将相关材料报各区、县(市)工信局,本年度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2.2020年5月29日前,各区、县(市)工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工信局。
六、要求
(一)严格审查把关,做好初审工作。各区、县(市)工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把辖区企业通知到、把申报材料审查到、把初审责任落实到,要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要件,对企业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把关,形成一对一的、确定性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初审意见表。
(二)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各企业要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要件,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按照通知中申报要件的顺序制作目录、装订成册,确保申报材料的质量;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三)严格追责问责,杜绝弄虚作假。申请补贴的相关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享受地方财政补助资格,同时纳入市政府信用平台,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说明
以下表格电子版请到市工信局官网自行下载:
2.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017—2018年)
3.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013—2016年)
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1502室。
联 系 人:战金帅 栾 峰
联系电话:22899009
电子邮箱:qicheban@163.com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