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暂行管理办法(草)
文号: 发布机构: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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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根据《沈阳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 大做强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2号)等文件,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 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基础设施。按 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四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 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 级电源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专用、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 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 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或在特定 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 电源特定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凡在沈阳市(含县)建设、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均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主要包括市级规划和区 县级规划。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区县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由区县政府负责编制。市级规划指导区县规划,各区县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要符合全市的统一规划。
第五条 各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路网 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等充分衔接,并根据国家、省、市政 府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选址 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 保障措施,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式充 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 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
第三章 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各类用途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各类新建建筑: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 100%建设充电 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 20000㎡的商场、宾馆、医 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 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5%;其他类公 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 15% 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 -3- 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 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建 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二)既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 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中,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按 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私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 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协助出具相关手续,对拒不支持和配 合建设私人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列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黑名单;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 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 营,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 结合小区电力改造进度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固定停车位、 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 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 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
(四)对外开放的公共充(换)电站应有明显的指示标识和 统一编号,市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制定和 推广全市统一的制式标识,规划、市监、交警、执法等行政主管 部门应全力配合。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本市安装、使用 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均应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认证证书。
第八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沈阳新能源汽车 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的沈阳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市级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章 建设审批和验收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 建手续。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 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区县主 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需区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于无需 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 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 可证。
(四)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在市县主管部门履行 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 可证。
(五)不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需在区县 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 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要 求进行验收。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还需由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平台组织市监、住建、电力等行业单位共同 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方可接入市级平台。 第五章 建设、运营补贴
第十一条 对外运营并接入市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 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对符合规定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 电建设项目,在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接入市级平台后,按实际设备 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一次性给予 20%的财政补贴。 运营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市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 2025年。 补贴标准 0.1元每千瓦时。
第十二条 对市级平台的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2020年前, 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 APP应用等相关研发费用,一次性给予 30% 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对市级平台运营维护费用给予资金补贴。2020年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2021-2025年每年不超过 50万元 的上限给予补贴。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六章 准入退出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即市级平台通过 网站等媒体将运营企业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运营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电运营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运营企业在与市级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后,可申请建设、运营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准入:
(一)经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 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守国家及本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 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 5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 修和维护。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 章:
(一)企业准入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资料。
(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制度应满足国 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能综安全〔2016〕212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 准入资格: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有关标准。
(二)充电运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 则、企业信用等级差、破产倒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三)未能如实履行准入时所承诺事项。
第十七条 积极发挥沈阳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的作用。沈阳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负责市级平台的建设、 运营和管理;协调、监管充电交易,提供交易结算和相关服务; 负责充电行业信息统计;负责对外运营企业注册和相应管理,披 露和发布市场信息;为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督提供支撑。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区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负主体责任,要按照优 化服务的要求,推动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直各有关单位 要按照职责研究出台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并配合 区县政府推动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其中,市工信局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市建委负责协调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加 强对城市公共停车场按标准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督促指导;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加油站、高速公路沿线拥有自用产权的加油站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推进高速公 路沿线服务区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 调推进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市 国资委负责协调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 作;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分别负责协调推进各自行业内有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 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市和区县国土空间规划, 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 安排。
(三)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 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四)新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 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 障。
第二十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 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 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费不超过 0.6 元/千瓦时,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不超过 0.4元/千瓦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原《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总体方案(2016-2020年)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办发 〔2016〕165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草).pdf